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析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案中,张某不能同时享受两份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可根据七级伤残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结论
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不能多次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
本期编辑: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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