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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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清单式”制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合规手册”,进一步改革优化消防监管方式,提升自主管理水平,不断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

制 定 背 景

现行的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中,缺乏系统性,法律效力层级参差不齐,与本市出台的地方管理标准也没有很好衔接,不利于单位全面掌握和贯彻执行,加之现有的监管手段距离精准、高效等新的监管要求还有差距。基于上述考虑,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制定本《规定》。

制 定 思 路

《规定》围绕压实责任“具体化、有形化”,监督管理“有抓手、可操作”这一主线,从企业端自主管理和政府端监督管理两方面入手,着力解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系统、不明晰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手段不丰富、操作性不强两方面问题。

主 要 内 容 

《规定》共5章39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智慧消防、京津冀安全协同等内容。第二章为主体责任,主要是从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单位日常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通用要求,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动火管理、住宅物业、施工改造、多产权、电动自行车、新业态等特殊场所、领域、环节的特别要求,针对性进行制度设计。第三章为监督管理,主要是改革优化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第四章为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较现行的143号令,主要创新和补充了以下十个方面制度要求:

一是明确提出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

规定了单位内部涵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逐级逐岗的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特别是明确了各类社会单位“一把手”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履行“健全全员责任制、保障硬件设施和日常管理安全合规、保障消防资金投入、定期研究消防重大问题”等四项核心责任内容。

二是系统化明晰单位通用管理职责。

日常管理职责中,补充完善了经营新业态和电动自行车等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设定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严禁动火作业的责任要求;在宣传培训职责中,要求单位开展全员在岗培训和岗前培训,固化“一警六员”实操实训工作成效,将消防设施以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作为培训必备内容;在应急处置职责中,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站与辖区自防自救力量常态化的“四联”工作机制。

三是细化完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消防管理职责和应急处置职责六项具体职责;明确直管公房、公寓房,由产权单位、房管单位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明确对于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

四是对多产权责任不清进行法律定责。

对于多产权建筑各业主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要求各产权人对专有部分负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同负责,有效解决“厂中厂、园中园”责任不清的问题。

五是创设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和登高操作面的管理要求。

衔接两个通道的管理要求,在保障消防车辆“进得去”的情况下,对登高作业场地和登高作业面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保障消防救援车辆“靠得拢”“展得开”

六是细化施工改造安全措施。

坚持“同类同管、同质同管”首善标准,进一步明确,从制度设计层面解决了施工动火“同类不同管”“自己动火、自己审批”以及建筑材料中危险物品“同质不同管”等突出问题。

七是加强中介机构履责要求。

为使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有抓手、有支撑,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从辅助单位提高履责能力方面,严格了义务要求,强化服务质量责任。

八是明确“三管三必须”责任原则。

明确消防监管方式、属地监管责任和“三管三必须”,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失职渎职导致隐患长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九是改革优化监管方式。

推行平台监管,将社会单位自查情况录入系统平台上升为法定职责,实现“管理可追溯、责任可倒查”;实行信用监管,对社会单位进行智能化的“风险+信用”等级评价,针对不同等级,采取不同形式、不同频次、不同力度的监督抽查,强化重点监管;创新非现场监管,依靠信息化提高监管效率,利用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开展非现场监管。

十是严格责任追究。

针对不如实记录履责事项、违规动火作业、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等违法行为创设11项执法权限,对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谈公示等惩戒措施,实现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全面加强履责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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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城市管理高级技术学校

北京市市政管理高级技工学校,创建于1978年,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国家职业技能示范鉴定所。学校隶属于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城市管理领域唯一一所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的综合类技工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