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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清单式”制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合规手册”,进一步改革优化消防监管方式,提升自主管理水平,不断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
制 定 背 景
现行的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中,缺乏系统性,法律效力层级参差不齐,与本市出台的地方管理标准也没有很好衔接,不利于单位全面掌握和贯彻执行,加之现有的监管手段距离精准、高效等新的监管要求还有差距。基于上述考虑,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制定本《规定》。
制 定 思 路
《规定》围绕压实责任“具体化、有形化”,监督管理“有抓手、可操作”这一主线,从企业端自主管理和政府端监督管理两方面入手,着力解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系统、不明晰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手段不丰富、操作性不强两方面问题。
主 要 内 容
《规定》共5章39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智慧消防、京津冀安全协同等内容。第二章为主体责任,主要是从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单位日常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通用要求,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动火管理、住宅物业、施工改造、多产权、电动自行车、新业态等特殊场所、领域、环节的特别要求,针对性进行制度设计。第三章为监督管理,主要是改革优化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第四章为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较现行的143号令,主要创新和补充了以下十个方面制度要求:
一是明确提出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
规定了单位内部涵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逐级逐岗的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特别是明确了各类社会单位“一把手”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履行“健全全员责任制、保障硬件设施和日常管理安全合规、保障消防资金投入、定期研究消防重大问题”等四项核心责任内容。
二是系统化明晰单位通用管理职责。
在日常管理职责中,补充完善了经营新业态和电动自行车等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设定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严禁动火作业的责任要求;在宣传培训职责中,要求单位开展全员在岗培训和岗前培训,固化“一警六员”实操实训工作成效,将消防设施以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作为培训必备内容;在应急处置职责中,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站与辖区自防自救力量常态化的“四联”工作机制。
三是细化完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消防管理职责和应急处置职责六项具体职责;明确直管公房、公寓房,由产权单位、房管单位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明确对于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
四是对多产权责任不清进行法律定责。
对于多产权建筑各业主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要求各产权人对专有部分负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同负责,有效解决“厂中厂、园中园”责任不清的问题。
五是创设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和登高操作面的管理要求。
衔接两个通道的管理要求,在保障消防车辆“进得去”的情况下,对登高作业场地和登高作业面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保障消防救援车辆“靠得拢”“展得开”。
六是细化施工改造安全措施。
坚持“同类同管、同质同管”首善标准,进一步明确,从制度设计层面解决了施工动火“同类不同管”“自己动火、自己审批”以及建筑材料中危险物品“同质不同管”等突出问题。
七是加强中介机构履责要求。
为使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有抓手、有支撑,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从辅助单位提高履责能力方面,严格了义务要求,强化服务质量责任。
八是明确“三管三必须”责任原则。
明确消防监管方式、属地监管责任和“三管三必须”,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失职渎职导致隐患长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九是改革优化监管方式。
推行平台监管,将社会单位自查情况录入系统平台上升为法定职责,实现“管理可追溯、责任可倒查”;实行信用监管,对社会单位进行智能化的“风险+信用”等级评价,针对不同等级,采取不同形式、不同频次、不同力度的监督抽查,强化重点监管;创新非现场监管,依靠信息化提高监管效率,利用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开展非现场监管。
十是严格责任追究。
针对不如实记录履责事项、违规动火作业、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等违法行为创设11项执法权限,对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谈公示等惩戒措施,实现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全面加强履责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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